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感谢个人破产条例,我终于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某激动地说。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实施有利于让陷入债务泥淖的个体重新恢复为社会上有活力的一分子,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按《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还债至今仍负债14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因自身资不抵债,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通报显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根据裁定书,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据了解,破产人的豁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学习的必需品,总价值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个人生活支出额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女儿抚养费亦按该标准计算,由呼某与其前夫共同承担。
免责考察期内,呼某须按照《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呼某案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此次清算程序首案的裁定,为个破案件裁判规则树立了标杆。
“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是个破条例实施后的一小步,却是我国个人破产法治建设中的一大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裁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破产清算是个人破产制度中兜底性的程序,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本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激活,也使得本案债务人成为我国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人。其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裁定,意味着这三种程序都有了具体的案例支撑,实现了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方位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