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审判长介绍房本加名经过 女方要求“家丑不可外扬”。4月16日,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二审刑事、民事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方亲属及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诉,男方席某某在宣判过程中始终低头。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介绍,宣判在大同市中院第十四审判庭进行。上午8时30分许,大同中院法律诉讼服务中心附近已有媒体等上百人。40个旁听席坐满了来自人大、政协、亲友代表等旁听人员。席某某身着蓝色衣服,头发很短,全程驼背低头,显得有些不知所措;女方人员未出庭。
在民事判决中,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但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旁听人员描述道,民事审判长是一位女性,还有两名审判员。她在宣判时表示,男方在2023年12月向婚介所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婚介所通知女方后对方说“知道了”。2024年1月25日,男方以女方拒不归还彩礼为由,向阳高县法院申请立案。在立案审查期间,女方归还了彩礼。男方仍坚持起诉。2025年3月25日,民事二审庭审后,因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出具调解协议,大同中院找到女方沟通,对方表示:“我们是从婚介所收的钱,钱退到婚介所了,我们不想再受这件事打扰。”
在民事宣判后,代理律师殷清利向审判长及审判员提出申诉。他认为,男方希望通过法院合法的判决拿回彩礼合情合理,也避免了彩礼、金戒指返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问题。
刑事宣判方面,审判长介绍法院查明的事实:2023年5月2日中午饭后,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一同来到阳高县某小区14楼室内休息。席某某不顾吴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到卫生间冲洗下体,穿上衣服后情绪激动要求回家。席某某阻止吴某出门,控制吴某手机并将吴某反锁在屋内,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吴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旁的柜脚,又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吴某趁机跑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并呼救,被席某某追上拽回电梯内。最终,席某某开车送吴某回家。
返回途中,吴某母亲得知情况后,担心家中三个儿子和席某某发生冲突,遂在自家院门外等候二人,并让席某某开车到偏僻处商谈善后事宜。吴某母亲提出在“五一”假期结束后就领取结婚证,并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名字。当晚,吴某及其母亲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吴某被席某某强奸。次日,吴某大哥去席某某家中协商无果。5月4日下午4时,吴某到公安机关控告席某某强奸。阳高县公安局5月5日立案侦查。
关于缓刑问题,二审法院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回归社会生活。然而,席某某父母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