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些典型刑事案例,强调了民营企业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表明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决心。同时,通过追缴犯罪所得,法院展示了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并尽量减少被害企业损失的态度。
两公司高管合谋收取“业务提成”5.6亿余元。被告人燕某是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孙某则是某控股公司的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为了与该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两人同意,并约定均分这笔费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尽管存在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回款路径与合同不符及财产确权有瑕疵等问题,燕某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孙某则在联系金融机构及出席董事会时出面解释。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燕某与孙某共收取“业务提成”5.6亿余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燕某和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同时追缴二人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一审宣判后,燕某和孙某提出上诉,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彰显了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都是犯罪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并被追缴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