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法院认定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
2024年5月27日,张某报警称其美术作品在网上被盗用并用于牟利。经调查发现,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在2024年3月至7月间共谋从互联网平台下载他人美术作品,使用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制成拼图对外销售。这些拼图与张某、刘某某等多名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相同。期间,他们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仇怡然表示,当前涉及AI生成模型的案件尚无刑事判例可参考。高技术、新手段是此类案件的特点,著作权如何认定及侵犯著作权行为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实质判断是本案需要突破的主要难点。此外,使用公有领域再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演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争议,通州检察院借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专家智库平台,组织多次专家论证,最终认定被告人AI处理后的图片与原作“实质性”相同,利用在先素材创作的演绎作品,其演绎部分的独创性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收到大量电子数据光盘和移动硬盘,通过检察技术协助,开展了多次勘验检查辅助工作,追加了刘某某等5名被侵权著作权人,全面维护多方合法权益。同时查明,罗某某实际控制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除为同案姚某某生产拼图外,还存在其他合法生产经营业务。办案人员明确涉案公司参与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犯罪活动体现单位意志,相关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公司并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后依法追加单位犯罪。
今年5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姚某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对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加单位犯罪,一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