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州宴老板娘遛狗不拴狗绳,使邻居孩子受到惊吓,且恶语伤人事件随着网络的传播,发酵越来越厉害。事件发生致昨天,徽州宴的老板即遛狗人邹某的丈夫深夜出面道歉。
事件的经过非常的简单:7月2日下午13时,邹某出门遛狗没拴狗绳,狗追撵邻居小女孩,把小女孩吓得不轻。小女孩的母亲邵某与其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厮打。
随后,邵某报警,说孩子被狗咬伤。警察赶到现场后,邹某不但不道歉,还大声嚷嚷:谁敢动我的狗,我就把你的孩子弄死。你不就是要钱吗?我家开了好几个徽州宴,有的是钱,不就是几千万吗?狗命比人命值钱。
她这一言论引起广大网友的强烈不满。
事件发生后,按时间顺序有下列五个疑问和大家探讨一下:
一、徽州宴公司为什么在第一时间撇清关系?
事件发生后,徽州宴公司在第一时间发出一份公开道歉信,称该女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并称已经解除了与该女子的劳动人事关系。
看到这个消息,当时很感动:认为该女子顶多是公司的高管,公司敢于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在第一时间表明态度和立场,是一个很有正义感、责任感的公司,值得肯定和赞扬。
但接下来的随着事件的发展,该公司的快速反应让人大跌眼镜:该女子不只是公司高管那么简单,急于撇清关系是害怕影响公司效益而已。
二、安徽警方对当事人各打50大板的处理结果是否值得认同?
随后警方作出了处理,决定针对邹某、邵某的故意伤人行为各行政行政拘留三天。邹某因恶语伤人带来恶劣影响,给予行政拘留四天合计七天。
对这个处罚决定看似公平,各打五十大板。
当事人双方由争吵、致后面的相互厮打,整个事件的起因是什么?是邹某遛狗不栓狗绳,使孩子受到惊吓引起的。
在处理这个事情上,我觉得安徽警方应该向北京警方学习:前段时间北京一60多岁的女子,在公交车上宣扬自己是正宗的黄旗人,瞧不起外地人,说了一些污蔑外地人的话,但没有恶毒的攻击语言,就被北京警方予以行政拘留七天。
邹某公开赤裸裸恶毒攻击他人,合并处理行政拘留七天。感觉这个处罚太轻了,不能引起个别人的警醒和重视。
警方可能要说,两人厮打没有找到目击证人和现场监控,不能确定是谁先动手打人,只能这样各打五十大板了。
邹某在警察到场的情况下,就能说出那么恶毒、歹毒、有恃无恐的攻击语言,在两人发生争吵厮打之前、无人在场能说出什么恶毒的话可想而知。
邵某一方面要看护幼小的孩子,一方面要面对狂傲、彪悍的邹某,厮打能沾光?更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对方有错在先,这是重中之重,顶多给个警告,不应该也行政拘留三天。
对蚌埠警方的处理决定,实在难以认同。
三、为什么徽州宴的老板第四天才出面道歉?
事件发生后,很多网红跑到徽州宴门口拍视频。且很多供货商取消供货,很多订餐的客户也取消了订餐约定。
这么大的公司,每天的水电,正常办公费用;服务员、厨师、管理人员的工资,一天不营业,但各种开支照样存在。没有客户吃饭,公司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这时,徽州宴的老板深夜出面鞠躬道歉,并且承认当事人邹某是自己的老婆。原以为邹某顶多是公司的高层,竟然是老板娘,大跌眼镜啊!
一个干得风生水起的大老板,这时候才出面道歉,是不是有点晚了?对受到惊吓的孩子没有提到一分钱的经济赔偿。公司面临倒闭的危险,不得已才如此所为,是不是太利欲攻心了?
当初第一时间撇清与当事人的关系,说是公司内部的员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把网友们都当成傻子了?可惜现在的网友无所不能,可以扒出你前世今生的所有关系。
对没有诚意、没有具体责任的道歉,很难接受。
第四、邹某不栓狗绳就出门,是不是偶然?
现在很多人养狗出门遛狗,根本不栓狗绳,恶狗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时有报道。
我国从5月1日正式规定出门遛狗,必须戴狗牌拴狗绳。但是有些人依然是我行我素,根本不这样做。
很多养狗的人对狗的爱护、疼爱超出让人难以接受的范围。
曾经遇到一位女士在遛狗的时候,“儿子,要听妈妈话,不听妈妈话,妈妈不要你了”。把狗当成自己的儿子,自己是狗的妈妈。让人听了很别扭、很不舒服。是人们生活太舒适、生活太悠闲,还是一种心灵的扭曲?
这位邹某,那么有恃无恐、无法无天。可以想到平时遛狗肯定不栓狗绳,根本不把我国5月1日的规定当成一回事。
五、有钱就可以蛮不讲理,无法无天?
这位邹某在警察办案现场就可以说,把别人的孩子弄死,家里不缺钱,有几千万,狗命比人命值钱。何等的豪横、狂妄和无法无天,又是何等的无耻、无羞和无知。
现在人民物质生活丰富了,富裕了,但是人的道德层面、精神追求是不是也同步了进步?
我们现在追求的是和谐社会,“人之初,性本善”,人们都追求和平共处、人心向善。
但这位土豪的老板娘却这样有恃无恐、无法无天。真的,有了钱就可以肆意所为,不把任何人任何事放在眼里吗?
像她这种蛮不讲理、有恃无恐的脾气性格绝不是一天养成的,在其他的人面前,在其他的时机和场合不知道对多少人说过这样的话、做过这样的事情。
再说像这样的女人,大概90%以上的男人都不想要、不愿要也不敢要了吧!
对蚌埠警方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实在不好认同;对没有诚意、没有具体责任的道歉,很难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