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二婚,要22万彩礼,男友一直拖着没有给。结果,女子一气之下选择流产,两人分手。可没想到,分手后,女子频繁的上门“骚扰”男子,要他负责。男子觉得女子不可理喻,拒绝经济赔偿。女子愤怒至极将男子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齐鲁晚报)
陈军亮最近被前女友陆婷折磨的都快神经衰弱了。
他最近甚至常常在想,当初要不是父母催促,他也不至于深陷泥潭。
对于陈军亮而言,陆婷现在简直就像个“恶魔”。
陆婷和陈军亮是在媒人介绍下认识的,两人都有过一次婚姻,年纪也都相仿,陆婷35岁,陈军亮34岁。
两人第一次见面时,都是奔着结婚去的,所以内心没有那么多粉红泡泡,都比较实打实。
陆婷觉得陈军亮家里条件还可以,陈军亮个人除了个子矮一点,其他都还好。
而在陈军亮眼里,陆婷很漂亮,带出去很有面儿,再加上陆婷虽然是二婚,但没有孩子,这一点,在陈军亮心里是加分的。
于是两人在认识了两周后,发生了关系,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当时,两人都处于热恋的激情中,陈军亮承诺结婚的时候,给陆婷22.3万彩礼。陆婷当时听了,心里很开心,觉得一个男人肯为你花钱,一定是爱你的。
可嘴上说终究不算数,陆婷要拿到真金白银才算数。
没想到,两人在一起两个多月后,陆婷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并没有很开心,而是挂着脸去找陈军亮,责怪他不采取安全措施。
可陈军亮当时开心坏了,搂着陆婷说:反正咱俩都是要结婚的,早怀孕晚怀孕都一样。
说到结婚,陆婷便提出彩礼的事儿,希望陈军亮尽快兑现承诺。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陈军亮丝毫没有给彩礼的意思,陆婷觉得很奇怪,于是也不顾及面子了,多次在陈军亮面前要求给彩礼。
可陈军亮每次当面都答应的很好,事后却一拖再拖。
这让陆婷内心很委屈。
陈军亮这么做,其实也挺不要脸的。
当初为了彻底得到陆婷,他便承诺给22万彩礼。
现在陆婷怀孕了,他就觉得已经是铁板钉钉的事儿了,给不给彩礼无所谓,能不花钱结婚,就不花钱。
再加之陆婷几乎天天为了22万彩礼,对陈军亮“狂轰滥炸”,这让陈军亮觉得,陆婷跟他结婚就是为了钱。
最终,两人大吵了一架,陆婷提出分手,随后去医院做掉了孩子。
孩子没了,陈军亮更加不会对陆婷有半分留恋。
可没想到的是,陆婷却三番五次的跑去找陈军亮,要求他给她补偿。
陆婷认为,是陈军亮的言而无信给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陈军亮理应补偿她。
可陈军亮认为,是陆婷自己打胎,与他无关。
于是,双方僵持不下,闹上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在正常恋爱关系中,双方同居导致怀孕打胎,双方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同居可能导致怀孕流产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这一结果的产生,均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8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陆婷和陈军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说出去的话,做过的事儿,负相应的责任。
陈军亮如果不愿给22万彩礼,当初就不应该呈口舌之快,如果反悔了,也应该开诚布公的说,而不是拖着陆婷。
这种做法,真的不够男人。
2、最终法院判处,对于陆婷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陈军亮应当适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毕竟,陆婷怀孕也不是她一个人的事儿,是她和陈军亮两个人的事儿。
所以,应当两个人共同承担这一结果。
3、陆婷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
流产是陆婷自己的选择,而且也未经过陈军亮的同意。
所以,即便流产,致使陆婷精神遭受打击,那这个结果和陈军亮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陆婷作为成年人,她在没有结婚的时候,就怀孕,又在和陈俊亮谈不拢的时候,选择流产。
所以话,如今这个惨淡结果,她要为自己的选择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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