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定罪证据不止是电话录音 多证据链锁定事实。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被害人通过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并在被害人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一审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涉及该案的婚约财产纠纷也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但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回应称,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并不属实。实际上,本案定罪的证据包括多方面内容: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席某某承认了强暴行为;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具体细节,被害人陈述了被强奸的经过,被害人母亲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被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显示被害人及其母亲当晚报警,被害人在通话中泣不成声;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承认其行为;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手腕和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显示卧室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含有席某某的精斑和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后席某某拖拽被害人。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