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该男子未经妻子同意,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和非婚生子赠送别墅及508万元钱款等财物,总金额超过千万元。
妻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确认该男子赠予不动产及508万元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返还不动产给原告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返还原告508万元及利息损失。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