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订婚强奸案所涉六个问题 专家解读法律与舆论关切。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席某某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因舆论介入引发了广泛关注,二审法院还发布了审判长答记者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武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谭佐财博士针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于强奸罪认定中的性行为标准,赵正武表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基本条件,但处女膜的检查情况只是法院认定是否发生过性行为的审查因素之一。关于性行为过程的部分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依法未向公众披露。
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赵正武指出,需结合个案具体证据,由审判者依据专业理性、经验阅历与司法良知予以综合判定。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事前女方拒绝婚前性行为,事后女方有呼喊、点火等激动行为,监控显示被害人被拖拽的情况,以及女方当晚报警、身体淤青和双方亲属曾协商等事实。
订婚状态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女方对男方的一种性同意表示。未经法定登记结婚的双方,即便在民俗意义上已完成订婚,也并不当然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从《刑法》本身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来看,即便是“婚内强奸”,实际上也并未被排除在强奸罪的成立范围之外。法官表示,已订婚的事实并不具有直接否决强奸成立的意义,而只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赵正武认为,强奸案本身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对个案中的被害人而言,是否选择出庭或者发声是其基于心理状态、法律要求等因素作出的个人决定。由于可能遭受巨大关注量形成的舆论压力,旁观者应尽可能对涉案当事各方表示理解与尊重,避免轻率的揣测和谴责。
谭佐财指出,公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合理期待反映了对性别权利的关注。无论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均应避免因性别预设导致的偏见,更多地关注法律事实本身而非性别身份。赵正武补充说,法治的完善与社会认知的成熟是渐进的过程,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在男女婚恋关系中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与意愿,并在意识到可能存在风险时及时固定证据,尽早寻求帮助,都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赵正武解释,本案中,法院披露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无论女方是否有要彩礼和房产证加名的意愿,只要彼时彼刻女方表达对发生性行为的拒绝,《刑法》都保护其性自主权。若客观上确实发生过犯罪行为,强奸案作为公诉案件,不仅关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也关乎法律效力的权威与保障,案件的依法处理并不完全以事后女方的意志为转移。
刑事案件的审慎审理裁判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诉讼周期,尤其本案较为重大敏感,舆论关注度极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基于案件公正审理需要而依法延长审限,二审持续将近一年时间,并非异常。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基本法定刑设置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轮奸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基于本案的具体案情,本案的判决刑期是较为常见的,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涉案行为发生于当事人之间订婚之后、结婚之前的特定阶段,裁判者认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等因素也被考虑在内。
本强奸案因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并例外性地予以不公开审理。该案判决书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相关的证据会进行列述与评析,原文公开判决书不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也会形成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
赵正武认为,婚恋、彩礼等领域的法律纠纷常年属于最吸引民众关注的类型之一。本案因属于发生于订婚阶段的强奸案件,法律评判与一般的道德评判、常情评判存在一定差异,在法、理、情等角度看似存有一定的紧张关系,故极易引发讨论与争议。在各路媒体跟进报道的条件下,本身也已成为一次“全民大讨论、全民大普法”的契机。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却又具有极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如何审慎稳妥、有选择性地进行相应的司法公开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完善法律法规。
谭佐财表示,司法裁判需要处理好法律与习俗的关系,既要注重法律适用的灵活性,符合社会大众的合理期待,避免僵化司法,也要避免因迎合习俗尤其是陋习而突破法律底线。高额彩礼现象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轻则影响夫妻感情,重则引发刑事犯罪,婚姻不该是“明码标价”的交易,而应“让婚姻回归本真,让彩礼归于礼节”。
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基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往往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布裁判文书,但因具有权威来源的信息过少,不明真相的公众可能被不完整的信息所误导,极易形成误导性的舆论场。应当呼吁公众理性发声,尊重事实和法律。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法院披露,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谭佐财认为,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活动能起到监督作用,但司法机关一方面需要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案件当事人隐私权,另一方面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社会舆论不当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披露案件信息应当采取区分原则,对涉及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当给予更高强度的保护,对隐私关联度不高的内容可以尽量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司法机关应当在采取隐私信息处理措施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进展,避免公众被不实信息误导。完善依法不公开审理、却又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案件中,相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边界的法律规定,对严重违法披露敏感案情,曲解事实进行炒作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赵正武强调,庭外的披露发声至少不能直接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相关证据内容应予以保密。同时,若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确有违法行为,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控告、要求接受监督并不当然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