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再败诉,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终审落槌(附终审判决书)

article/2025/6/7 23:16:47

01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02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第二,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03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京01行终2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忠行,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艳茹,女,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仪喜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学因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0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军、陆忠行,被上诉人于艳茹及其委托代理人仪喜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艳茹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13年1月,于艳茹将其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3月18日,该杂志社编辑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于艳茹按照该刊格式规范对《运动》一文进行修改。同年4月8日,于艳茹按照该杂志社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修改稿。同年5月31日,于艳茹向北京大学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于艳茹将该论文作为科研成果列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2013年待发”。于艳茹亦将该论文作为科研论文列入研究生科研统计表,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同年7月23日,《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登《运动》一文。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认为于艳茹在《运动》一文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进行调查。同年9月1日,北京大学专家调查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聘请法国史及法语专家对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论文、《运动》一文及在校期间发表的其他论文进行审查。同年9月9日,于艳茹参加了专家调查小组第二次会议,于艳茹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情况进行了陈述。其间,外聘专家对涉案论文发表了评审意见,认为《运动》一文“属于严重抄袭”。同年10月8日,专家调查小组作出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到审查小组第三次会议中,审查小组成员认为《运动》一文“基本翻译外国学者的作品,因而可以视为严重抄袭,应给予严肃处理”。同年11月12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117次会议,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进行审议,决定请法律专家对现有管理文件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118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同日,北京大学作出校学位[2015]1号《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撤销决定》)。该决定载明:“于艳茹系我校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号为(×××)。经查实,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经2015年1月9日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该决定于同年1月14日送达于艳茹。于艳茹不服,于同年1月20日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3月16日,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2015[3]号《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撤销决定》。同年3月18日,于艳茹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同年5月18日,市教委作出京教法申字[2015]6号《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对于艳茹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于艳茹亦不服,于同年7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于艳茹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2017年1月17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艳茹不服该《撤销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的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是本院应当审查的主要问题。“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原则。同时,该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学位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其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级。因此,为了培养我国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院校在授予学位,特别是最高级别的博士学位过程中,应当按照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审慎进行处理;对于已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的,亦应遵循正当程序进行,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于艳茹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陈述了意见;但此次约谈系北京大学的专家调查小组进行的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虽然北京大学当庭辩称此次约谈有可能涉及到撤销学位问题,但北京大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北京大学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作出的《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被诉《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该《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大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上诉人在作出决定前,曾经约谈过于艳茹,已经给其提供了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没有相关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向于艳茹说明其学位可能被撤销的后果。而且,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于艳茹在受到处分之后,也已向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于艳茹本人的申辩,并进行了讨论;3.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一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撤销决定》显属不当。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于艳茹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北京大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籍表及研究生科研统计表,证明于艳茹博士生的在读期间;2.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证明于艳茹是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抄袭论文;3.历史学系关于博士生毕业时发表科研论文的规定,证明其对科研论文发表的要求;4.《运动》;5.原作者论文;6.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以上证据证明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于抄袭;7.关于于艳茹论文《运动》编审情况的说明,证明于艳茹是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抄袭文章;8.关于于艳茹博士发表文章的评审意见,证明校外专家认为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严重抄袭;9.于艳茹抄袭事件专家调查小组报告,证明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抄袭;10.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7次会议纪要;11.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8次会议纪要;12.《撤销决定》,以上证据证明其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对于艳茹作出处理;13.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纪要;14.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其按规定对于艳茹的申诉进行了处理;15.市教委《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及补正通知书,证明其对于艳茹抄袭行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于艳茹向一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撤销决定》,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收据;3.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4.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于艳茹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5.北京大学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证明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始终未让其查阅、复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其更不可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和申辩;6.凤凰网转载新华社2015年1月10日的新闻报道;7.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10日新闻报道的视频资料及网址(附文字稿),以上证据证明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未送达并经于艳茹签收,即进行新闻通报,是程序违法;8.博士学位证书,证明其已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博士学位;9.《国际新闻界》封面、目录页和封底,证明《运动》的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并不是在校期间发表;10.研究生科研统计表,证明其在读期间超额完成了学校指定的发表论文任务,符合答辩资格,且《运动》一文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11.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证明其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已经符合“至少发表2篇论文”的要求,具备了校规所规定的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12.北京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指南,证明科研统计表和学籍表是两种表格,待刊论文必须提交接收函;1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通知(2013年6月28日),证明《运动》一文发表时,其身份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14.电子邮件12封,证明《国际新闻界》杂志社于2013年3月18日对其投稿作出刊物接收的回应,直至同年6月25日文章并未正式发表,在此期间,其向《国际新闻界》发送两次邮件更改署名,《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未作出回应,其于10月底才知道《运动》已经发表,且署名单位仍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15.凤凰网转载《京华时报》新闻报道(2014年8月24日),证明北京大学曾经向媒体表态,《运动》一文属文责自负,与北京大学无关;16.博士研究生成绩单,证明其博士在读期间各门功课成绩优异;17.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致北京大学的公函(2014年10月31日),证明于艳茹现在的单位对其学术表现予以充分肯定;18.关于对于艳茹学术论文抄袭事件尽快作出处理意见的通知,证明北京大学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规;19.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会议记录(2014年12月24日),证明北京大学工作程序存在瑕疵和错误,记录内容含有虚假陈述,于艳茹从未承认抄袭,且仅有5名委员建议撤销学位,未超过半数,于艳茹的博士学位不应撤销。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艳茹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4、证据8至证据12、证据14、证据18与本案有关,且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要求,法院予以采纳。其中,于艳茹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4能够证明其就《撤销决定》进行申诉的情况;证据8能够证明其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博士学位;证据9能够证明《运动》一文刊登情况;证据10能够证明其申请博士学位提交材料的情况;证据11、证据12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及论文答辩、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证据14能够证明其与《国际新闻界》编辑就《运动》一文进行过沟通;证据18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进行处理的相关情况。于艳茹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于艳茹提交的证据5系其在被诉《撤销决定》作出后取得的信息公开答复函;证据6、证据7、证据15系新闻媒体的报道;证据13系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其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学科做博士后的通知;证据16系于艳茹成绩单;证据17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的意见函,以上证据均与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于艳茹提交的证据19中有涂抹和遮挡的痕迹,不能完整反映真实的记录情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无法判定,故对该证据法院亦不予采纳。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6、证据8至证据11、证据13至证据15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求,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中,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1中的学籍表能够证明于艳茹博士研究生在读时间;证据1中的科研统计表、证据2及证据3能够证明于艳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提交的材料及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对发表科研论文的规定;证据4至证据6、证据8至证据11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证据13至证据15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及市教委对于艳茹的申诉进行了处理。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7系被诉《撤销决定》作出后取得,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12系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基于上述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二、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关于焦点一,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在法律未对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就履行正当程序的具体方式作出选择。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关于焦点二,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譬如,行政处罚法在设定处罚听证程序时就明确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由调查小组进行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大学对此程序问题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作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款的指向是不存争议的。唯有此,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公众也能据此了解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逻辑,进而增进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含义的理解,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指引、教育功能。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而上述法律规范的条款众多,相对人难以确定北京大学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北京大学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大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晓俐

(来源:今日科学 版权属原作者 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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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市全市关工委工作会议召开

摘要:4月2日,武汉市全市关工委工作会议在市关工委培训基地召开。4月2日,武汉市全市关工委工作会议在市关工委培训基地召开。会议传达了中央、省、市领导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批示,学习了全国、全省关工委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23年工作,安排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市关工委…

原创王力宏老婆晒娃童颜如少女,绝美身材曾令林志玲都认输!

王力宏和李靓蕾的婚姻一直受到大众的关注,二哥二嫂恩爱得羡煞旁人,微博日常晒娃幸福感爆棚。前几天李靓蕾就晒出了自己和小儿子的合照,随意绑起的头发,素洁的容颜,黑色的吊带衣服,整体十分漂亮,而且她的气质不输很多女明星。李靓蕾虽为圈外人,但因为丈夫是“优质偶像”…

建筑师说丨弗朗西斯科·萨拉蒙:穿越剧本的未来主义建筑师

弗朗西斯科萨拉蒙 ( Francisco Salamone ) 是一位意大利裔阿根廷建筑师,他在1936年至1940年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的潘帕斯草原上的25个农村社区,建造了60多座具有装饰艺术风格元素的市政建筑,这是他最标志性的创作,那段时期对他来说也是最不为人理解的十年。弗朗西斯科 萨…

原创对比申花,上港4大优势肉眼可见,争冠天平已彻底向上港倾斜了

2024赛季,沪上双雄上海海港和上海申花成为本赛季中超争冠的两大热门球队。不过,随着比赛的深入,上海申花渐渐显出难以为继的颓势,上一轮1:2不敌北京国安,不败金身告破,更是凸显了上海申花的状态下滑。目前,在积分榜上,上港力压申花5个积分,已经牢牢掌握了争冠主动权,…

电影《本杰明·巴顿奇事》,幻想与现实的对比,生命的偶然与必然

文|弃墓 编辑|弃墓 《本杰明巴顿奇事》是一部由大卫芬奇执导,布拉德皮特、凯特布兰切特、塔拉吉P汉森等人主演的电影。影片于2008年上映,根据费斯科特菲茨杰拉德的短篇小说改编而成,讲述了本杰明巴顿一生中不同寻常的逆生长故事。 大卫芬奇以他独特的导演手法在电影中展现了…

【雷区取水】十大支招

什么是雷区取水? 在一个直径5米的雷区中间有一个水源(瓶装矿泉水),要在五分钟内,仅用一根绳子,不接触地面的情况下取到全体队员的救命水,可能吗?? 而且还要想出十种不同的方法?? 可能吗??亲们请头脑风暴下~但是牛汽配的小伙伴们做到了!!!请看: 石头剪刀布,谁赢…

《雨果发烧碟二十》2024香港高级视听展 首发

‍ ‍‍ ‍ 雨果唱片的录音制作技术始终走在业界进步之先。音乐家易有伍先生集成数十年音乐艺术修养与丰富母带处理经验,独家研发的UPM(终极专业母带处理)与AGCD(Alloy Gold Compact Disc)压盘工艺历经数载市场反馈与积累,赢得了代工唱片厂牌的青睐,乐迷拥趸的如潮好评。…

地道成都味 | 开了十年的锦城印象,为何居然容颜不老?

「地道成都味」 探寻巴蜀餐饮正统血脉 回到起点重看文化根源 成都本土品牌创业史 如书如卷 由此为你一一翻开说人无情翻脸比翻书还快, 但在成都 绝对赶不上火锅店重新洗牌 快。 小半年没去吃的火锅店, 再去时心里就会直打鼓: 展开全文它还在不在呢? 这不,去年还吃过…

原创物以稀为贵,这三种犬的价格是比较高,第一种犬应该很少人听说过

对于那些喜欢呆萌可爱宠物狗的人来说,选择狗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人看外形、有的人看性格、有的看智商等。大部分人都希望选择一条性格温顺、长得漂亮而且又可爱,比较聪明的小狗。不过狗也有分贵的和相对便宜的,例如纯种的狗就会比混血的贵。下面这三种狗应该是国内比较贵…

揭秘《龙门飞甲》兵器谱:奇技淫巧,让人眼花缭乱

不得不承认武侠片的鼎盛时代已经过去,侠骨柔肠的江湖人士终究敌不过特技护体的漫威英雄。各路武侠导演都在拼命的适应大环境,徐克算是很卖力的一个。从狄仁杰系列到《龙门飞甲》,徐克想尽办法将特技效果揉进自己的武侠梦里。今天我们就来重温一下《龙门飞甲》里的各种奇技淫…

实力派强强联合!葡口与新疆代言人艾尼瓦尔江签约仪式圆满成功!

3月27日,葡口正式签约原创正能量歌手艾尼瓦尔江为新疆品牌代言人,签约仪式在乌市隆重举行。广东葡口董事长、总裁宿峰先生,副总裁、市场部总监卫茂强先生出席此次签约仪式。此次合作,标志着葡口在新疆市场开启新一轮的品牌传播战略,双方强强联合,助力葡口品牌腾飞。在大家…

中华豪门—东方珍木之王|金丝楠木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物以稀为贵”的传统观念,金丝楠木作为东方珍木之王,更是被誉为天下稀有之物。不仅是因为其极为珍贵,还因为它与中国文化密不可分,是中国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金丝楠木的介绍、制作工序、特征及鉴赏。 Since ancient times…

超清手机壁纸!全面屏唯美锁屏背景待机画面!1440×2960!

一个人的梦想也许不值钱,但是一个人的努力很值钱。请守护住你的梦想,那是你与众不同的东西,那是让你在成长道路上不至于泯然于众的东西。 一个人历经得越多,他的抱怨就会越少。越发出色越发努力,这一状况的根因取决于,成功的人经常看见比自己更好的,而平庸的人经常看见比…

太全了!描写春天的好词、好句、好段、作文范例,都在为孩子收藏!

1 描写春天的好词 春天 早春 初春 阳春 春节 春联 春雷 春季 春意 春蚕 春色 春装 新春 春光 春雨 春光 春潮 春游 春播 春笋 春花 春树 暮春 春景 时当三月 春寒时节 春寒季节 春天渐近 春天来临 春天降临 春令已到 春回大地 春归大地 春到人间 春满人间 大地加春 天地加春 春…

18款高颜值百合花品种图鉴,真的太好看啦!~

你见过多少种百合花?据了解,全球已发现有至少120个品种百合,其中55种产于中国,近年更有不少经过人工杂交而产生的新品种。百合花姿雅致,叶片青翠娟秀,茎干亭亭玉立,深受人们的喜爱。今天,宠派养花大全给大家介绍一些比较常见的百合花,一起来欣赏一下吧!~1、鹿子百合 …

死神中到底有几把成对的斩魄刀?

在死神的这部动漫中,斩魄刀是贯穿全篇的重要道具,斩魄刀的造型和能力是大家津津乐道的话题。其中有四把很奇怪的斩魄刀,因为他们是“成双成对”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把:双鱼理。双鱼理是原十三番队队长浮竹十四郎的斩魄刀。始解后一刀分成两支,变成鱼翅状,…

中国艺术品市场交易的第一张通证,诞生了!

点击上方“收藏家大家汇 《收藏家聚乐部》 一、艺术品市场变现交易出现的第一张“通证”! “水墨丹青”通证在“文联通”平台正式上线,这是常州斐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辽宁当代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的第一张“通证”,意味着常州艺术品市场出现了首个数字化产权交易产品。“…

地面防腐施工方案

地面防腐施工方案地面防腐施工是工业领域中常见的工程,特别是在化工、制药、食品等行业中。为了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必须对地面进行防腐处理。本文将详细介绍地面防腐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前准备、材料选择、施工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一、施工前准备在开始地面防腐施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