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天偷5个半西瓜,栽了
来源|@西部决策
孙师傅在云南曲靖做水果生意,每天晚上回家,都会把三轮车停在地下车库,可最近,他却发现车上的西瓜不对劲,竟然连续6天数量都对不上,他怀疑是有人偷的,这天他专门将车停在了监控下,果然让他发现了猫腻。
6天时间,不见了5个半西瓜,还有一些其他水果,对于孙师傅来说,损失已经算很大了,他随即报了警,民警通过监控追踪,迅速锁定了“偷瓜者”杭某。
原来,杭某和孙师傅同住一个小区,由于上夜班,每天回到小区都很晚,最近回家后,无意中发现一辆三轮车厢里有西瓜,他观察了下周围,见没人就迅速拿走了一个。孙师傅第二天清点时发现数量不对,还以为自己记错了,就没在意。
就这样,他把孙师傅的西瓜,当成了免费取货机,每天晚上都会到这里拿走一点水果。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行为,终究是引起了孙师傅的怀疑,特意将车开到监控下,将杭某拍了个正着。
杭某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杭某所偷的西瓜等水果,总价值300多元,虽然是违法了,但是金额太少,却不构成犯罪。
不是所有的盗窃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生活中不符合盗窃罪立案标准的盗窃行为,只会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也就是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罪的标准全国各地均不相同,根据云南地区的标准:
1、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为起点
2、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
3、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5万元为起点。
杭某的300多元,不满足最低标准1500元,但是他依然会被判刑,为何呢?
是否构成犯罪,确实需要根据杭某所偷货品的实际价值来判定。也就是说达到1500元就构成犯罪了,但是,除了金额之外,还有次数的限定。《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做了大幅的修改,其中如果有多次盗窃、扒窃、入室盗窃等行为,那么此时不会考虑盗窃的数额,将会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是在2年之内有3次及其以上的盗窃行为,杭某之前已经实施了3次以上盗窃,所以,就算他偷的货品价值,没有达到1500元,也是构成盗窃罪的。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杭某看到民警也是感到讶异,他以为没人发现,没想到还是被抓了,面对询问,他交代了自己偷西瓜的事实。目前,杭某因多次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