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民族、肤色、性别、年龄、户籍、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学习方式、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身高、语言等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郭丽梅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郭丽梅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郭丽梅律师
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8年之久,已经独立办案。办理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工伤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