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修订啦!(下篇)
随着保密法的修订颁布,学习贯彻新保密法已成为保密战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上一期小编为大家制作了保密法总则、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修订点,今天我们继续对比学习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与大家一起进一步掌握新法内容,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
01.保密制度
这次保密法修订增加支持保密科技创新和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条款与信息公开审查管理,完善网络信息、数据保密管理制度,补充离职离岗管理,促使保密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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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 补充国家秘密载体保密
禁止性行为保底条款
对应法条:第二十八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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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 补充国家秘密信息保密
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对应法条:第二十九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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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 / 补充涉密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
对应法条:第三十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涉密信息系统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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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 / 新增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保密管理责任和禁止性行为
对应法条:第三十一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并补充6条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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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 / 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
装备保密管理
对应法条:第三十二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以及“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划重点
增加支持保密科技创新和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条款
对应法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划重点:这次保密法修订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强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旨在激发保密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加快实现保密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提升保密工作体系对抗能力。同时,新增了涉密信息系统全流程管理和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对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保密技术装备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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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六 / 补充网络信息保密管理
对应法条:第三十三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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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七 / 补充网络运营者信息
和配合义务
对应法条:第三十四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划重点
完善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对应法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划重点:这次保密法修订强化了网络信息保密防范和管理。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发布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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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八 / 新增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管理
对应法条:第三十五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划重点
这次保密法修订充分考虑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坚持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建立起信息公开的“安全网”,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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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九 / 新增数据保密管理
对应法条:第三十六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增加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增加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划重点
这次保密法修订加强与数据安全法的协同衔接,规定了涉密数据处理及安全监管要求;新增涉密数据管理及汇聚、关联后涉及国家秘密数据管理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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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 / 补充涉外保密管理
对应法条:第三十七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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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一 / 新增涉密军事设施周边
区域保密管理
对应法条:第四十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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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二 / 补充从事涉密业务的企
业事业单位保密管理
对应法条:第四十一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补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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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三 / 补充涉密采购和委托
涉密业务保密管理
对应法条:第四十二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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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四 / 新增涉密人员审查
和权利保护
对应法条:第四十三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并补充涉密人员需经保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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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五 / 补充离职离岗管理
对应法条:第四十六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并增加规定“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划重点
这次保密法修订聚焦涉密人员管理,及时回应了困扰实践工作已久的涉密人员脱密期结束后泄密风险防范的问题,规定了脱密期结束后的行为规范要求,并明确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主体和程序。
02.监督管理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这次保密法修订增加规定了依法查阅、询问、记录、登记保存和保密技术检测等多种执法手段。建立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通报制度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风险隐患,有效防范泄密事件的发生。
知识点一
补充监督管理职责
对应法条:第四十九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知识点二
补充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职责
对应法条:第五十一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规定“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以及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知识点三
新增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措施
对应法条:第五十二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并补充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知识点四
新增保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
应急处理和信息分析通报
对应法条:第五十五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
知识点五
新增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职责
对应法条:第五十六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03.法律责任
这次保密法修订补充了组织、个人、网络运营者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细化违反保密法情形及违法的法律责任,做到人人守法、人人护密。
知识点一|补充组织、个人
违法的法律责任
对应法条:第五十七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规定违反保密法的13种情形。
知识点二|补充网络运营者
违法的法律责任
对应法条:第五十九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知识点三|新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对应法条:第六十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并新增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 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4.附则
附则
修订后的附则增加了对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保密立法以及工作秘密管理办法。
新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保密立法
知识点一
对应法条:第六十三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新增工作秘密管理
知识点二
对应法条:第六十四条
修订内容:增加规定“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办公室、南开海关
编辑:王菲
校对:阎君、刘蕊
审核: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