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正月十一了
相信大家都已经在工位奋斗了
不知道“开工利是”
大家是否都收到了呢?
▲图源:小红书
“开工红包”又叫“开工利是”
是一种习俗
不少企业领导为讨个开门红的彩头
在年后第一天开工时会给员工发开门红包
象征开工大吉生意兴隆
那么关于“开工利是”相关规定
大家是否都了解呢?
一起跟随宝工君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开工利是”金额有规定大小吗?
“开工利是”金额一般不大,并没有具体的数额约定,它可以数额很小,表示一下,图个吉利,也可以多给员工发一些钱,鼓励员工认真工作。
一般来说,“开工利是”不分大小,每名员工都一样,不与业绩挂钩,不改变“利是”的性质。
02
“开工利是”属于工资收入吗?
取决于开工红包款项从公司支出还是老板个人支出。一起看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指出: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开工红包是老板及其他上司自己所出,属于其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03
“开工利是”代替加班费
是否违法?
违法!
在某酒楼做厨师的王师傅说,春节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老板会给加班的人发“利是”,有多有少,不知道这算不算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如果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除了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同时,另外还存在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开工红包”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公司不能以发红包(利是)来代替个人工资或者加班费。否则,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差额。用人单位以发利是来代替加班费,明显不合法。
04
“约定“开工利是”一定要兑现吗?
某公司为鼓励返乡农民工按时上班,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凡在工厂春节后开工日准时上班,可凭返乡车票,获得300元的“开工利是”。小张春节没回老家,工厂开工之日,早早来到车间上班,当其讨要”开工利是“时,老板私人给了10元的红包,表示”你没回老家,不能享受300元“。
开工红包并非必须发放的福利,如果企业经规章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该公司对发放“开工利是”存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不够人性化,容易激发矛盾。“开工利是”本是一件激励员工的开心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相关规定。
话说今年开工
你们收到了多少“利是”?
在评论里秀一秀呗~
- END -
※本期法律观点由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林一亮律师撰写。
林一亮
宝安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擅长纠纷调解,涉及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纠纷,具有丰富的基层社区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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