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一篇名为《我被美团会员割了韭菜》的文章刷屏,该文作者基于自己点外卖的经历发现,在美团上的同一家店铺,用同一个配送地址,在同样的时间点单,会员比非会员的配送费更高。文章中称,本以为开通外卖会员会省钱,但附近几乎所有外卖商户的配送费都比非会员高1-5元。
互联网巨头的这种行为被称为“大数据杀熟”,经济学上也有个专门的名词——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
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地区性压价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都是价格歧视行为的具体表现。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提出价格歧视的三种不同表现形式。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perfect discrimination),即销售者为每一位顾客及其所购买的每一单位商品制定不同的价格,因此获取所有的消费者剩余。
一级价格歧视比较多见于可以讨价还价的市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销售者就可以获取不同顾客的心理价位。
二级价格歧视(secon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即销售者对购买者偏好的多样性有所了解,但是不能观察到每一位特定顾客的特性。即便如此,仍然有可能通过提供一系列包括价格和各种条款的销售合同,在不同的购买者之间进行价格歧视。从购买者的角度看,存在自我选择机制(self-selection)。
团购就是一种很典型的二级价格歧视。一个人来买,按正常价格,10个人组团来买,就便宜一点,一万个人来买,可以坐下来好好谈谈具体要求了。再比如,在肯德基单点一份汉堡和可乐,比点一个包含小食的套餐便宜不了多少。
三级价格歧视(thir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或称作信号选择(selection by indicators),即有时企业拥有关于顾客的信息,特别是关于顾客愿意支付的价格的信息。如果购买者的特性是可以观察到的,那么销售者就可以制定不同的价格。
三级价格歧视实际上是销售者将购买者分组,对每一组制定不同的价格。这些例子包括特定国家价格、成员折扣价、软件的特殊“院校”价、杂志的学生定购折扣价等。
所以,价格歧视其实无处不在。
商家要成功实施价格歧视,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能够在提价时也不丧失所有消费者;第二,商家能够确切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从而能够根据消费者对商品的不同意愿价格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第三,没有套利的可能,即商家能够有效地制止消费者的套利行为,使低价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可能再高价售出。
但存在未必合理。早在百年前庇古就警告过,垄断者在设置定价策略时必须小心谨慎,因为敌对的公众舆论可能会导致立法干预,垄断者不应该激怒大众的正义感(庇古,1920)。
在电商行业,有了大数据的加持,让一级价格歧视更为普遍。换言之,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年龄、性别、收入、偏好、位置、浏览历史、评论、兴趣等等都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凭借这些用户资料,可以通过价格歧视来实现平台效益最大化。
然而,也正由于电商行业的用户数据十分庞大,让价格歧视极易被发现和诟病。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国家也明令禁止。
今年10月1日起,《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这是首次针对在线旅游领域作出了明确的监管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对有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面对价格歧视,消费者也可以采取一定的反制措施,比如通过搜索和比价网站来比较商品在不同平台上的销售价格,在使用互联网平台时隐藏个人信息等等。当然,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消费者也要付出一定成本,减损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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