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秦先生上世纪90年代在上海买了几套别墅,全款付清了 ,其中有几套没过户就离开了上海。20年后,当他回到上海,眼前的一幕却让秦先生瞬间傻眼......
当时秦先生花了276万,买下6套别墅,其中两套他转卖给了员工,也办理了过户。但还有4套房子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秦先生就因为生意原因匆匆离开了上海。
然而20年过去,当他回到上海准备入住别墅时,发现小区还是那个小区,但买下的几套别墅却住进了陌生人,这是怎么回事?
房地产公司私自将四栋别墅转卖他人
1993年,建银公司虹口分公司与秦先生的宁梅公司签订《花园别墅转让协议书》,转让别墅6幢,秦先生全款付清。其中,2套已实际交付,余下的4套还没交付。
谁知离开上海后,这四套房子就被建银公司卖给了别人。2013年,秦先生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多次审理定论
1993年一平方米3000元左右的房子,在20年后已经增长了六七倍,按照2013年的市值,应该是每平方米16000到21000元上下。
法院一审最终认定,房地产公司败诉,赔付秦先生余下四套别墅的金额共计1220万。
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谁知,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有着天壤之别。他们认为,秦先生有相当大的错误。根据二审判决,秦先生只能拿到150多万的房款,和一审在金额上相差1000万左右。
二审判决之后,秦先生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忽略了建银公司的过错,除此之外,法院的判决书中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违背了实体公平。
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生效判决,恢复了一审的判决处理方式。
那么问题来了
秦先生为什么不能要回别墅
只能获得赔偿呢?
普法课堂
1.房地产公司出卖秦先生别墅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
房地产公司与秦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秦先生已经付清房屋全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产,协助秦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公司竟然趁秦先生没有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便将房产再次卖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形,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购房人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如果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还是不能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再次转让房屋,且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则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时候便无法再主张产权,只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秦先生则属于这种情况,别墅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只能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赔偿。
因此大家在卖房屋时
除了签订买卖合同
还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如一旦发生“一房两卖”情况
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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