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女博士姚某某在支付离职违约金后不久,将之前自己和丈夫一同就职的湖南某高校告上法院,声称自己之前缴纳的12余万元离职赔偿款是受胁迫所致,同时要求学校支付工资、奖金、超课时费等共计4.5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姚某某的诉讼请求。她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了她的上诉。
姚某某出生于1973年,户籍登记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居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17年,她与丈夫孙某某因人才引进政策与湖南某高校签订协议,约定基本服务期为8年。2019年9月,姚某某调入该校任教师,同年12月签订了《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送培合同书》,约定如果毕业后不愿回校工作,应退回除教学工作量酬金外的全部费用。2020年1月至3月,姚某某前往菲律宾某大学学习,并于2022年5月获得博士学位。
2022年11月,孙某某与湖南某高校签订《职称评审合同书》,约定晋升高级职称后需完成5年服务期。次年6月,孙某某提出离职申请并承诺按约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姚某某也以家庭和个人发展为由两次向学校提交辞职申请,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赔偿。同年11月29日,姚某某向学校缴纳了离职赔偿款120086.31元。
然而,姚某某在缴纳赔偿款后不久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受到胁迫,并向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受理。随后,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离职赔偿款并支付相关工资、奖金等。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姚某某再次上诉至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姚某某与学校的协议和声明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她在未履行完基本服务期的情况下主动辞职,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