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为纳税人提供了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本文将对这一公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一、发票用途确认
根据文件要求,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该平台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二、发票用途修改
如果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同样,如果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三、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代开发票退税处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作废或者开红字发票后需要办理退税的,按照相关规定,已预缴税款在当期申报时自动抵减其他应纳税款,如当期无其他应纳税款或抵减完仍有剩余,系统自动形成多缴退税。此时,纳税人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主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栏目中办理相关手续,按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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