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徐女士的宠物狗丢失了,于是印刷了寻狗启事,称找到宠物狗赠送房子一套,不久后,徐女士称丢失的宠物狗已经被爱心人送回来了,对方连个电话都没留下就走了,同时又称寻狗启事中赠与房子一事为打印店失误导致的。
这位徐女士,狗丢了,求人帮找,白字黑字写着找到后把房子送给人家当谢礼,结果只用了两个小时,就有人把狗找到了,徐女士却反悔了。
先是说,人家把狗放门口就走了,不要钱,也没留姓名。后来又说,是打印店搞错了,她的原文是“必有重谢”,打印店给打成了“房子相赠”。
真当所有人都没进过打印店么?哪家打印店还带自己发挥,给客户修改文案的?
且不说必有重谢,跟房子相赠,这几个字差距有多大;无论是用五笔还是拼音都不可能弄混。
直接看看下面的附图:
“本人愿送西山甲一号49块地2号院2楼2单元某室做回报,言出必行!”
这么长一大串字,还是红色字体,徐女士硬说自己当时心急找狗没有发现错误,这也太离谱了吧。
最后又说自己的房子是两限房,有产权限制,不能随意赠送。
真要是诚心实践承诺,咱们可以庸俗点,折现。西山甲一号的房价目前在5万6一平,按市价乘以住房面积转给人家呗。
还说什么人家不要钱,你当时说的给房,人家当然不要钱。
产权有限制转让不了,你可以腾出来,让人家免费住啊。人家没留姓名联系不上?那你再发个寻人启事啊,大家免费帮你寻找好人心。
只要有诚心,怎么都能实现你以房相赠的承诺;要是没这个心,什么都能拿来当借口。
其实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因此,如果捡到宠物狗的人要求徐女士按照寻狗启事的内容履行赠与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
可是,问题来了,徐女士称由于是打印店的失误造成的,并不是自己的本意,那么由于徐女士和打印店之间是打印服务合同关系,打印店由此因印制内容错误,导致了徐女士受到损害的,徐女士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打印店主张赔偿。
并且徐女士在张贴寻狗启事时,不对内容进行审核,本身具有重大过失。
同样,由于这套房产是两限房,属于限制交易的情况,即便捡到宠物狗的人要求完成赠与这套房屋的,将来也无法过户,因此属于履行不能,对此,徐女士应当按照这套房屋在张贴寻狗启事时的价值,对捡到宠物狗的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