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打假人士王海发布视频,称演员杜旭东为涉嫌诈骗的“元本学堂”录制宣传视频,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杜旭东最近也做出了回应,他发布视频表示自己当时是受朋友所托,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今后将约束自身行为。
据介绍,“元本学堂”采用的诈骗手段与之前央视曝光的一种模式相似,即承诺学习其视频剪辑课程能够赚取高额回报,若无法实现则全额退款。
然而,学员们交了几千元学费后,却无法带来任何收益,退款也无门。因“元本学堂”中涉及的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学强,该案件也被称为“孙学强案”。
根据当地警方近半年来的调查,目前已经在全国发现几万名受骗人员,且多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目前排查出的涉案金额已经上亿元。相关案件责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杜旭东表示,这个视频录制于一年多前,和之前录祝贺缅北电诈头目生日视频基本是同一个时期,也是同一个朋友找来。当时朋友说是传播短视频剪辑学习,想着短视频挺火,很多人都在做,“仍然也没在意。”目前,他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了,今后将严格约束自身行为…
评论区中,ip号来自云南的网友提出:原本以为杜旭东只是在电视里才是坏人,没想到现实里也是坏人!
对于杜旭东的解释ip号来自广东的网友明确指出:这家伙上次给白应仓拍视频也是这个借口,拿钱就拿钱了,还不敢认!
这两起视频如果是真的是受朋友之托没收钱那可能就是碍于情面,不知情,那如果是收了钱那就是收了钱,是真的坏什么钱都挣!
所称受一个朋友所托,那么,这个朋友是谁?是诈骗团伙成员么?应该是吧?若是,杜旭东是不是成员?应该立案调查!
还有更多网友质疑杜旭东:第一,录视频拿过钱没有?第二,这老小子不是第一次干这事了!第三,杜旭东缺钱吗?欲壑难填为诈谝团伙一而再、再而三广告代言,该彻查到底。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些事情呢?
第一,不管是谁,明星也不能例外,只要是做了虚假宣传,广告都应该对所做的产品负责!
首先,《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明星代言有基本的要求,包括是否亲自使用过所代言的产品,是否审核相关公司的资质等,明星如果没做到将要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明星在代言广告时必须尽到审核和注意义务,因为收了钱随便代言,否则因为虚假代言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并且,民事侵权的角度来讲,对于未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明星代言连带赔偿责任属于过错侵权责任,要求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消费者受到损害、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与消费者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代言人主观明知或应知。
也就是说,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追究代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必须证明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包括证明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在本事件中,因为杜旭东几次代言广告,致使不少人是受上当受骗、被骗,受害人可以基于杜旭东虚假代言广告,就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更有甚者,如果杜旭东明知道所代言的公司涉嫌诈骗,甚至要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
手续,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该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因为需要具备特殊的主体资格,可知明星代言广告虽然不能构成上述虚假广告罪。但是,对某些特定违法犯罪活动,明星代言人可能会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共犯。
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从上述分析可知,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可能,但前提是,明星代言人对他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代言行为,需带有主观故意。
所以说,不像某些网友质疑的,在这起事件中,因为杜旭东代言的广告最终被证伪,并且元本堂也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警方核实之后认定杜旭东明知他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得巨额利。仍然为其代言的,确实是有可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此时,还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者是非法经营罪,均有可能已经触犯我国刑法,面临较长期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