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误操作机动车致人受伤的赔偿案件。3岁女孩童童的监护人,即其已离异的父母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22日,严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3岁的童童外出购物。在某路段停车购物时,严某未拔出电动车钥匙并将童童留在车内。随后,车辆突然向前冲出,撞倒了行人张某,导致张某十级伤残。
事发时,童童的父母正处于离婚过程中。父亲刘某写下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该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2024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然而,2024年12月,张某因与童童父母协商赔偿无果,将刘某和严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严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平坦路段,在车辆停稳几分钟后突然前冲,排除了自行溜车的可能性。正常情况下,启动电动三轮车需放下手刹并转开钥匙使车辆通电,再进行调速转把才能驱动。即使严某未拉起手刹也未拔出钥匙,在未调速转把的情况下,车辆不会前进。因此,不排除童童扭开电动车钥匙并转动车把导致车辆前冲,最终撞伤张某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童童是实际侵权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严某和刘某作为童童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严某既是童童的监护人,也是电动车的驾驶人和实际控制人,她应当知晓未拔钥匙的危险性。停车时不拔钥匙且将未成年人滞留车上,存在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尽管刘某曾签署承诺书,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该承诺是离婚前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的损失,由被告严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应在60%的范围内与严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