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修订草案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作了多方面调整和修订。例如,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取消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等等。其中,“离婚冷静期”进入该修订草案,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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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分析
“离婚冷静期”,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首次进入公众视野,迄今一直被社会广泛热议。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
我们先对比一下《民法典》和该修订草案中的相关条例。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协议离婚流程中引发最多关注和讨论的程序。毕竟,对于普通人而言,一场失败的婚姻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逃离这场灾难的出口自然会备受关注。此次离婚冷静期进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社交网络上又引发了一轮热议。
然而,大家虽然已经意识到离婚冷静期与婚姻中双方的利益紧密关联,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对自身具体会造成怎样的影响仍然并不十分了解,更不知在这段特殊时期应该注意什么,怎样保障自身的利益。
这里,我们跟随黄利军律师,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以及这个特殊期间本身的意义、实际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专家解读
(以下内容整理自黄利军律师著作《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顾名思义,离婚冷静期,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向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提供三十天的时间,让夫妻双方在正式离婚之前进行冷静的思考,认真考虑继续这段婚姻的必要性以及离婚之后的人生。这段期间,离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反悔,继续和配偶携手共度余生,也可以坚持到底,解除这段让人元气大伤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就是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和正式离婚之间的一段间隔,夫妻双方必须经过这一段时间才可以正式离婚。此期间带有强制性,不允许夫妻双方协商缩短、延长或者直接取消,就算代表公权力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甚至法官,也没有权力改变此期间。在正常情况下,唯一能够终止此期间的情形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这三十天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后,婚姻关系将继续存在。
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双方当事人仍然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暂停或者终止,一段婚姻关系何去何从,还要看夫妻双方最终的抉择。
(二)离婚冷静期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在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激烈争论中,有人反对这个规定,主张离婚冷静期限制了离婚自由。那么,离婚冷静期是否真的毫无意义呢?
对于个人而言,离婚冷静期能够有效地阻止冲动离婚。
对于社会而言,离婚冷静期能够有效降低离婚率。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位,而婚姻作为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一旦断裂,必然影响到家庭的和谐,进而不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离婚冷静期正是对婚姻这个纽带的加强。它通过降低离婚率,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必须承认的是,离婚冷静期确实抬高了离婚的门槛,让离婚变得困难,这对于铁了心想要离婚的夫妻而言只是徒增折磨。但是,总体来说,离婚冷静期是利大于弊的。因为离婚难度的提高,能进一步地让人意识到婚姻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让“围城”中的人更认真地经营婚姻,让“围城”外的人更谨慎地踏入婚姻,提高婚姻的质量。
(三)离婚冷静期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适用离婚冷静期。这段时间可以被认为是法学上的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算,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换句话说,除了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外,这段时间一旦开始,就一定要计算到第三十天,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没有权力干涉。
除此之外,站在婚姻边缘的夫妻或许更加关心的是,离婚冷静期在特殊情况下是否有适用的例外。比如,因家庭暴力等特殊、紧急的原因而导致协议离婚,是否还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只要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就必然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也是离婚冷静期最为人诟病的一点。毕竟对于被家庭暴力的一方而言,离婚冷静期带来的很可能不是彼此的冷静,而是伤害、绝望,乃至死亡。这样的悲剧,在社会上也时有发生。
大家要知道,决定离婚冷静期适用与否的,不是离婚的原因,而是离婚的方式,毕竟离婚的原因成千上万,而离婚的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必然适用离婚冷静期,而对于诉讼离婚,民政部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曾明确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总而言之,无论离婚的原因如何危急、特殊,只要夫妻双方选择了协议离婚,也就选择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和亲自跑两次民政局。因此,如果婚姻对于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已经造成了严重而急迫的威胁,受害方就不应当指望能通过立刻离婚来消除危险,而应当积极寻求其他帮助。比如,搬离住所,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其他亲属、社会组织寻求救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冷静期中的风险
离婚冷静期是一段非常特殊的时期。它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暂停,在这段时期内,男女双方在法律层面上仍旧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这段时期显然又不同于正常婚姻期间。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双方已经作出了解除婚姻的意思表示,只是这种意思表示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感情层面上,走到这一步的夫妻大多已经相看两厌,甚至已经变成了仇人。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在夫妻关系正常时被共享的利益,就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而对于这些利益,《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有许多问题需要当事人多加注意。
1. 人身风险
对于处于离婚冷静期的夫妻而言,最为煎熬的事情之一,大概是在相看两厌的情况下还要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是否还要对彼此承担同居义务呢?
所谓同居义务,即夫妻双方共同寝食、相互辅助和进行性生活。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就在于性义务。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夫妻一方不愿意,那么配偶是否有权利,或者能否采取强迫手段要求对方履行性义务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经配偶同意而强行发生性行为,最严重的可构成婚内强奸,但在司法实务中通常并不对此定罪。对于其他人身权利,当事人可以比照法律对婚内强奸的处理,举重以明轻。
总之,在离婚冷静期内,由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双方仍然享有离婚冷静期之前的人身权利,对应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人身义务。对于感情已经破裂、处于离婚冷静期的夫妻而言,这种人身权利和义务无疑是一种折磨。对于这些问题,法律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之外的手段,如报警、搬出共同住所等。
2. 财产风险
婚姻关系本质的另一面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在离婚冷静期内,由于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夫妻双方还未解除婚姻关系,且夫妻共同财产还未分割,所以夫妻一方很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转移、隐藏、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使得离婚后另一方分得更少的财产或者承担更多的债务。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将一个账户中的钱暗中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中、以他人的名义存钱或者购买不动产、低价变卖或者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以他人的名义入股待离婚后套现等。
因此,在离婚冷静期这个特殊的期间,当事人不应当沉溺在婚姻破裂的消极情绪中,而是要抓紧时间、提高警惕来保证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的安全。比如,注意掌握对方银行账户的大额储蓄信息、存取款凭条,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列出财产清单,等等。这么做,一方面,能保证自己掌握第一手信息,让对方不敢有所欺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不得不诉至法庭时,自己能够顺利举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伤情又伤财。
(五)离婚冷静期的结果
1.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任意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且无须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对这种撤回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材料齐全,即可发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表格,不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之所以离婚登记申请无须夫妻双方合意就能撤回,主要是因为协议离婚能实现的基础就是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当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选择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时,协议离婚自然也就无法再往下推进。考虑到婚姻首先是夫妻双方的家事,因此,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应当直接介入,而是应该在形式审查之后,把这段婚姻交给当事人自己来协商和决定。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具体来说,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之后,自届满之日起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应当一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并没有按要求提出申请,则视为夫妻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这个形式要求是法律给予夫妻双方的最后一次后悔的机会,也是法律对婚姻“劝和不劝分”的态度的体现。
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次数并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如果夫妻双方再次进行协议离婚,那么仍然必须适用这个制度。
2. 登记离婚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之后,夫妻双方在三十天内去申请领取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离婚协议无误后,发给离婚证,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正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