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醉驾司机超速追尾致三人死亡的案件已经提起公诉,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此前,肇事司机黄某及车主孙某某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去年9月,代女士20岁的小儿子、小儿子的女朋友以及不到3岁的孙女(大儿子之女)在事故中不幸身亡。据称,肇事人员属于醉酒超速驾驶,在省道上以174km/h的速度追尾了遇难三人所乘的电瓶车。代女士至今依然沉浸在悲痛中,她表示,事发至今,肇事方从未说过一句歉意的话,她希望能重判被告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4年9月22日18时51分许,孙某某与黄某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一烩面馆吃饭,期间两人饮了大量的白酒和啤酒。同日22时26分许,黄某向孙某某索取了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钥匙,并独自驾车沿333省道行驶至142公里+77米处,追尾前方董某某驾驶载有董某、保某某的电动两轮摩托车。随后,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失控,与路边杨某某的房屋及其停放在房前的豫S牌照轻型栏板货车、张某某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董某、保某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多处财产受损。
河南圣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时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辆行驶速度约为174km/h。最终,事故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
代女士表示,家里以前很幸福和睦,案发后对家里的打击太大了,每个人都在悲痛中。她希望能够重判被告人。此次诉讼系刑事诉讼,他们未附带民事诉讼。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透露,该案件已经由检方起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起诉对象包括肇事人黄某及车主孙某某。家属不愿意附带民事诉讼,希望重判被告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了18万元,肇事者家属前期垫付每人大概几万元,车主垫付每人一万元。因为三人死亡,赔偿金额巨大,现在肇事者和车主都未进行谈判赔偿事宜。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既造成三人死亡,同时又具有相应情节,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若无其他特别情节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况,行为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黄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模糊,反应能力严重下降,基本丧失车辆操控能力,事故发生时严重超速。其饮酒后主动索车驾驶,对可能撞人、撞车、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不管不顾、放任发生的态度,明知危险仍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三人死亡、二人财产损失的结果,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孙某某知黄某饮酒,仍借车供其驾驶,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没有阻止,如果存在教唆行为与黄某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