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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自3月28日开播,便引发全民观剧热潮。上周末演得最热闹的不是欧阳菁交代了什么,也不是刘新建和7个亿到底怎么回事,而是全部55集的“送审样片”提前曝光,很多“人民”表示,幸福来得太突然。然而,对于华炬律师来说,兴冲冲地抢先看了几集后,开始思考一个深邃的法律问题——未经许可对全剧“剧透”,不仅仅是违约或者侵权,还可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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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3日下午,网上陆陆续续出现了热播剧《人民的名义》55集全集的视频链接,视频显示是该剧的“送审样片”,同时泄露视频中也包括了万众好期待的大结局。对此,该片制作方发表声明表示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已发表了公开声明表示对此行为进行谴责,也希望公众举报监督。目前,该剧“剧透”的所有相关视频网络链接均已关闭。
之前是
这样的
后来是
这样的
未经许可 “剧透”将涉嫌五宗罪
1
侵犯著作权罪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泄露全片涉嫌侵权、违约甚至要被追刑责:泄露样片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版权人对电视剧作品享有发表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版权人还没有发表的东西被未经许可发表,属于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违约责任
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泄露者属于剧组内部员工或者合作方员工,应该都有合同在身,那么他们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影片在经相关部门的审查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故意或者疏忽产生的泄露,属于他们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这其中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被查明有利益交换的话,还会构成犯罪。
4
连带责任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播出平台或被追究连带责任:对于播出泄露样片的平台而言,未经影视作品授权许可,播出泄露样片是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平台本身已经被授权播出,但未按进度转载了样片,属于违约。
如果是用户上传到平台进行点击播放,那么要看平台是否参与整理整合和推荐,如果知道并参与了,平台也要承担责任;即便平台没有参与,遇到热播剧和点击量比较大的影视作品,平台也负有审查义务,有责任停止播放涉嫌侵权的影片,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平台方同时还负有“通知+删除”的义务。即如果平台本身没有被授权播放影片,那么在接到版权人或者权利人的通知后必须删除影片断开连接,否则要承担连带侵权的责任;如果平台是被授权播出方,也要按照合约对未允许播出的部分进行删除,否则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5
泄露者、销售者、网络服务平台“一条龙”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违法所数额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经涉嫌犯罪。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者,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次泄露的电视剧主要通过百度网盘、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这些网络服务商也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题外话
4月14日,国家版权局将《人民的名义》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该部剧采取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
感谢华炬律师帅华对本文资料的整理、总结
部分内容来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