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乌龟砸死小孩 饲主判赔百万 法院判决引关注。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去年底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调查发现,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韶关武江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须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院。经过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128万元,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