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678重组清算法律服务团队将一如既往的进行每周的学习分享----“破事周周谈”,一期一会,敬请关注。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的主体地位,对其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并最终使公司退出市场的行为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清算主要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清算指的是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一般来讲,自行清算,主要是企业自行组织的清算组的清算,不介入第三方的强制因素。而强制清算需要借助法院及其他第三的力量来完成。那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申请人能否撤回清算申请、怎么完成清算呢?许律师和“周周谈”与大家一起分享“强制清算的撤回和终结”。
首先,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对于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并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清算的主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主要应该的完成的工作如下:
第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如公司资不抵债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强制清算的有关事项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强制清算的,还需报人民法院。
三、强制清算的撤回
(一)能否撤回
首先来看,公司是清算,还是继续经营的问题,这是公司意思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的权利立构完全可以自决。因此,在公司的强制清算过程中,如果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原则上,申请人是可以撤回强制清算的。
其次,从法律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二)不能撤回的列外
司法解释通过列举式的方式确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撤回,那么除此之外均能撤回。而且,若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强制清算申请也能撤回。
(三)能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是常态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撤回是原则,不能撤回只是列外,并且在具备一定事由时,只要清算组对股东剩余财产未进行分配前都能撤回。
四、一般情况下清算终结退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六条规定: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五、特殊情况下,清算终结,但不退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清算终结,但是依然存续,这也间接说明,申请强制清算是可以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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