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饮酒人死亡的案件。2024年1月的一天晚上,小金与四名同事在某烧烤店聚餐,期间饮用了一瓶自带且已开封的52度白酒。深夜时分,聚餐结束,一名同事见小金身着单薄西装,便将一件薄棉夹克交给小金穿上。随后,小金独自打车回家。次日清晨,邻居发现倒地的小金并报警,小金被送医后因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去世。
小金的亲属认为,共同饮酒的四名同事作为聚餐的共同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对小金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负有看顾、照护的注意义务。他们认为四人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小金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来认定。此次聚餐属于同事间正常交往中发生的一次聚餐,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四被告在聚餐饮酒过程中对小金存在强迫饮酒或劝酒等不当行为。此外,监控显示,聚餐结束后小金离开餐厅时能自行独立行走,未表现出明显异常状态,且其中一名被告还向小金提供了一件外套,四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照顾和帮助义务,之后发生的不幸非四被告所能预料。小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审慎管理自身事务,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应明知。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四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及饮酒后对小金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小金的亲属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小金的亲属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