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某平在湖北大学家属院琴园小区被他人用条形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凶手王某刚作案时处于偏执型分裂症(发病期),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发生后,王某平的家属将王某刚、郑州市某救助站及武昌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9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案发前,王某刚因身份证丢失,曾向郑州市某救助站和武昌公安分局寻求帮助,但未得到妥善处理,最终导致其潜入湖北大学家属院琴园小区作案。王某平的妻子敖女士表示,丈夫的死给全家带来巨大打击,她一夜白头,儿子也深受打击,一夜之间秃顶。王某刚于2023年8月7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敖女士并未就此刑案提起上诉,因为王某刚被鉴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敖女士认为,郑州救助站和武昌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对王某刚的救助责任和危险因素排除责任,导致王某刚流窜至受害人家属所在地。湖北大学作为琴园小区的实际物业管理方,未能及时维修小区损坏的监控设施,对王某刚在小区内长时间游荡、威胁居民安全行为没有任何察觉,未采取任何巡查、制止措施,致损害结果发生。因此,敖女士将上述部门连同王某刚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然而,上述部门并不认同敖女士的说法。湖北大学称,王某刚在小区内的侵权行为系突发的意外事件,与湖北大学管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已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武昌公安分局称,其所辖站前警务站处置群众求助符合救助法规,警务站不存在过错,与被害人遇害无因果关系。郑州市救助管理站则称,从未对王某刚实施过任何救助行为,与死者的人身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2025年5月30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王某刚应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湖北大学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武昌公安分局和郑州市救助管理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072806.33元,扣除湖北大学已支付的10万元,需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2806.33元。湖北大学有权向王某刚追偿。敖女士对赔偿金额及责任方判定不满,已提交上诉状。
律师谭敏涛认为,如果能确定湖北大学的管理失职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受害者死亡,那么湖北大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武昌公安分局将求助人王某刚送往救助站,职责已经完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郑州市救助管理站对王某刚负有救助管理职责,但未对其进行妥善安置、管理,导致其流窜至武汉实施犯罪行为,可能需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具体责任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由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