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杨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将购买的部分泡泡玛特玩偶放入屋内,但未告知该公司。随后,某公司请保洁打扫房屋卫生时,保洁员误将这些玩偶及展柜、展示盒当作废品丢弃。杨某称丢失了170多个泡泡玛特摆件,最便宜的每个59元,并因此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万元。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保洁员和杨某自身均存在过错。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丢失的具体数量,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泡泡玛特玩偶的价值,依法酌定某公司赔偿杨某2000元。
根据杨某的陈述,他在签约当天支付了房租、押金及其他费用,并按某公司要求留下了进门钥匙。某公司于2月25日安排人员对室内进行了保洁。几天后,杨某发现自己的物品丢失,包括泡泡玛特玩偶及一个玻璃展柜、若干塑料展示盒。杨某认为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
经调查,某公司的员工薛某在询问笔录中表示,租户并未告知他们已将个人物品搬进房屋内。如果租户提前告知,他们会向保洁交代客户的要求。保洁员赵某某则表示,在收拾房间时,没有特意叮嘱的情况下,她会认为上一任租户留下的物品是不要的垃圾。邻居张某某也证实,她在保洁员离开后捡走了黄袋子和木柜里的塑料玩具,但因觉得无用而扔到了楼下垃圾站。
法院审理认为,保洁员在未确认清楚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物品存在过错,同时杨某未告知某公司房屋内有贵重物品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酌定某公司赔偿杨某2000元。